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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

    发布日期:2016-05-16    作者:保卫处    文章来源:     修改: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

    第一章总则

    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《国家安全法

    》)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 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。

    公安机关依照《国家安全法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执行国家安全工

    作任务时,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。

    第三条《国家安全法》所称的“境外机构、组织”包括境外机构、

    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(代表)机构和分支组织;

    “境外个人”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

    国籍的人。

    第四条《国家安全法》所称的“间谍组织代理人”,是指受间谍组

    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、委托、资助,进行或者授意、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

   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。

   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(以下简称国

    家安全部)确认。

    第五条《国家安全法》所称的“敌对组织”,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

    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,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。

   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。

    第六条《国家安全法》第四条所称“资助”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

    为,是指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的下列行为:

    (一)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、个人提供经费、场所和物资

    的;

    (二)向境内组织、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、场所

    和物资的。

    第七条《国家安全法》第四条所称“勾结”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

    为,是指境内组织、个人的下列行为:

    (一)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

    (二)接受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,进行危害国家安全

    活动的;

    (三)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建立联系,取得支持、帮助,进行危害

    国家安全活动的。

   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《国家安全法》第四条所称“危害国家安全的

    其他破坏活动”:

    (一)组织、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;

    (二)捏造、歪曲事实,发表、散布文字或者言论,或者制作、传播音

    像制品,危害国家安全的;

    (三)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,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

    (四)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;

    (五)制造民族纠纷,煽动民族分裂,危害国家安全的;

    (六)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,不听劝阻,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

    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。

   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

    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

    全活动的,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。

   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、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,依据《国家安全法

    》第六条的规定,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、追捕。

   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,对

    发现身份不明、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,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。

   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,可以配

    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、警报器。

    第十三条依据《国家安全法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国家安全机关对查

    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、器材等设备、设施

    ,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;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

    技术处理的,可以予以封存、扣押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

   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

    ,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。

   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,应当出示国家

    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。

   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,应当严格依法办事,

    不得超越职权、滥用职权,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 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

    第十五条机关、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

    的教育,动员、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、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,

    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。

   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,向所在组织报告的,所在

    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,不得延误。

    第十七条公民和组织支持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,有权要求国家安全

    机关、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,防范、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   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属于《国家安全法》第五条所称的“重大贡献”

    (一)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,发现、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

    犯罪案件的;

    (二)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,防范、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

    行为发生的;

    (三)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,表现突出的;

    (四)为维护国家安全,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,表现突

    出的;

    (五)在教育、动员、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、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

    的工作中,成绩显著的。

    第十九条《国家安全法》第二十条所称“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

    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”是指:

    (一)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、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

    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的;

    (二)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,未经办理手续,私自携带、留存

    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的。

    第二十条《国家安全法》第二十一条所称“专用间谍器材”,是指

    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:

    (一)暗藏式窃听、窃照器材;

    (二)突发式收发报机、一次性密码本、密写工具;

    (三)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、截收器材;

    (四)其他专用间谍器材。

   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,由国家安全部负责。

    第四章法律责任

    第二十一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,或者

    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、场所和物资,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、扣

    押、冻结;所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,根据不同情况,由国家安全机关

    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   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,一律上缴国库。

   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

    法实施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。

    第二十二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

    责任;不构成犯罪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,国

    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、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。

   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属于《国家安全法》第二十四条所称的“立功

    表现”:

    (一)揭发、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,情况属实的;

    (二)提供重要线索、证据,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

    (三)协助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

    的;

    (四)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。

    “重大立功表现”,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

    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。

    第二十四条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,或者

    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,在国家安全机

    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、收集有关证据时,拒绝提供的,依照《国家安全法

    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。

   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,公民和组

    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,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,构成

  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,依照《国家安全法

    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。

    第二十六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,造

    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

    任,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《国家安全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

   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   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非法拘禁

    、刑讯逼供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第五章附则

   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版权所有: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-保卫处